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