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三、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6.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分别按照《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1)、《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2)的规定执行,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七、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其他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