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管理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中对涉及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尤其是要将科研诚信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各相关责任主体在开展科研活动前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与科技伦理审查,根据信用记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等责任主体实施分级评价,第三章科研诚信分类监管第十一条依托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从申报、立项、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的科技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第十二条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以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中,第十三条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以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中,第十四条对相关责任主体履职不力、管理不当、监管不严等违反科技创新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书约定,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制定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或者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建设的相关制度规定,(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视情节采取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并限期整改、终止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并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项目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奖励称号并收回奖金等惩戒措施,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及信用修复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记录名单,相关责任主体对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研信用记录及相关处理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