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拨付2023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3〕3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该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目,资金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各区下达预算指标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保持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在指标管理系统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加快执行进度,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四、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附件:1.2023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批)补助资金分配表2.自治区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3.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克拉玛依市财政局克拉玛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5月6日附件:附件1:2023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批)补助资金分配表.docx附件:附件2:自治区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克财社(2023)13号拨付2023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xls附件:附件3: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