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申请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域内食品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八条申请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应向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三)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拟同意授权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签订《“建州味道”商标许可合同》,第九条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获得授权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是“建州味道”品牌的运营管理机构,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获得授权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一)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开展宣传、展示,接受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的监督指导,第十三条根据本管理办法获得“建州味道”品牌标识授权的主体,可以授权其管理加盟或服务的企业使用“建州味道”标识,(二)可以向获得授权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收取商标使用费,(三)对获得授权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发展加盟或服务的企业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获得授权主体应依据品牌价值和授权具体情况,(四)不接受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职能部门产品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获得授权“建州味道”品牌标识授权的主体终止授权,第十九条被责令退出使用“建州味道”品牌标识的主体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建州味道”品牌标识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