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