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上海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上海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上海以外地区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到上海以外地区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上海以外地区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七章出差纪律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控制和管理,本局接受上级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局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