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依据工程质量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的基本手段,也是发挥市场对工程质量保障作用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质量风险保障机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与荆州市银保监局共同加强与各保险公司的业务沟通,争取保险公司推出符合下列条件的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并统一保险条款、承保形式、费率、理赔服务、信息平台,自愿与保险公司签订质量缺陷保险项目合同,鼓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基础上增加附加险种以及延长保险期限,七、信息平台鼓励保险机构建立质量缺陷保险项目信息平台,将投保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项目的保险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维修信息、争议鉴定信息、各专业机构等信息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承保理赔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信用评价记录,全面降低工程质量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