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潘涂派出所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潘涂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厦公同(潘边)行终止决字〔2022〕00072号)不服,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厦公同(潘边)行终止决字〔2022〕00072号),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10月7日在某汽车驾校(某训练场)学车时被其汽车教练刘某打脸(一巴掌),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控告的事项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6日报警称其在2022年10月7日在同安某驾校模拟考练习的过程中被教练殴打,并于10月28日再次到被申请人处反映情况,当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被殴打案开展调查,是为了纠正申请人在驾驶时存在的不规范技术动作,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0日依法对该案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其在10月7日模拟考练习中被刘某殴打,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受理该案并开展调查,于2022年10月30日依法作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根据申请人、刘某及证人周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伤情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潘涂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厦公同(潘边)行终止决字〔2022〕00072号)认定事实清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潘涂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厦公同(潘边)行终止决字〔2022〕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