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某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申请人马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作出的厦公同(五显)行罚决字〔2022〕0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厦公同(五显)行罚决字〔2022〕0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收到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向申请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同(五显)行罚决字〔2022〕00103号),对申请人处以15日行政拘留,二、被申请人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饮酒驾车的处罚属于最重的处罚,申请人在明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二、对申请人的处罚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具有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依据职权对申请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罚适当、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饮酒后驾驶重型营运货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事实,对申请人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本案违反行政处罚管辖规定系属法律理解错误,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作出的厦公同(五显)行罚决字〔2022〕0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