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同(莲花)行罚决字〔2022〕第00054号)不服,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同(莲花)行罚决字〔2022〕第00054号),因土地纠纷林某某与申请人父子发生争执,申请人辱骂林某某被行政处罚两百元欣然接受,对林某某辱骂殴打申请人、故意伤害杨某身体的恶劣行为仅被行政处罚五百元的决定表示不理解不服,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林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罚适当,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林某某处以罚款伍佰元、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贰佰元、对王某1处以罚款贰佰元,被申请人对林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申请人、王某1与林某某未达成一致,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王某1、林某某、杨某以及郭某、杨某1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的拍摄视频和调解笔录等相关证据,林某某和申请人、王某1发生争执,林某某和申请人相互吐口水,期间林某某朝申请人扇了两巴掌、王某1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同(莲花)行罚决字〔2022〕第00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