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综〔2017〕51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海区2023年度第五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我区决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7072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批准文件1.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2.批准文号:闽政地〔2023〕228号3.批准时间:2023年4月6日二、批准征收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2023-54-01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园与绿地,总面积为2.7072公顷,征收龙海区颜厝镇路边村旱地0.1411公顷、园地0.9717公顷、其他农用地0.43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186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2433公顷,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本批次征地实施单位为龙海区颜厝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四、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2023年4月13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