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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扬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3-3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扬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受市住建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建管中心安监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监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检查标准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DGJ32/TJ218)等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告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五)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三)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达不到“优良”等级的项目不得评为“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和“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十二、项目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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