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非国有美术馆,新增的非国有美术馆原则上均由馆址所在的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非国有美术馆纳入全市美术馆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非国有美术馆的规范管理,符合条件的展览项目可按相关规定向市及所在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资助,第十二条鼓励非国有美术馆面向不同观众群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特色文化服务,符合条件的公共教育项目可按相关规定向市及所在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资助,第十四条鼓励非国有美术馆设立研究部门,第十五条鼓励非国有美术馆充分利用国家、省市人才优惠政策,每年年初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参评年度优秀展览项目及年度优秀公共教育项目,并提交《深圳市非国有美术馆优秀展览(公共教育)项目申报书》,第二十条每年评选出不超过10个“深圳市非国有美术馆年度优秀展览项目”,每年评选出不超过5个“深圳市非国有美术馆年度优秀公共教育项目”,第二十二条本奖励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选结果和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批复情况,第二十三条非国有美术馆每年接受的政府资助、奖励不得用于美术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