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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023-03-09
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第五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标准相关研究,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技教育司”)归口管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划,拟定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建设;(二)对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三)依据职责指导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报批等工作,组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国家标准复审;(四)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和复审等工作;(五)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六)参与、协调文化和旅游标准国际化工作;(七)统筹协调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和跨区域标准化工作;(八)依据职责推进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工作;(九)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研究、培训等;(十)归口管理其他文化和旅游标准相关工作,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文化和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涉及文化和旅游行业的特殊技术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提出或参与制定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第十六条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的管理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执行,文化和旅游相关企业可以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标准,起草单位经费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制定经费管理可以参照上款规定执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宣传和业务交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组织标准实施,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展评定、评价等方式推动标准应用,第二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文化和旅游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组织技术委员会适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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