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消纳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利用、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处置建筑垃圾的,(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信息,第二章源头管理第十一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运输、消纳和利用费用纳入工程预算,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第三章运输管理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