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字〔2020〕12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差别化用电价格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执行,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对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计划内用水量,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可对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威发改发〔2020〕227号)同时废止,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3月1日政策解读:《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