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细则一、政策内容(一)政策背景,根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四减四增”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工作要求,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商品有机肥,经市政府同意对农业生产中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贴,(二)补贴范围,在我市境域内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和林果生产的单位、个人,使用由我市有机肥生产企业利用市内畜禽粪污、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生产的有机肥,按照单位、个人购买并使用商品有机肥200元/吨标准进行补贴,享受使用有机肥补贴的单位、个人必须持购买有机肥发票、使用商品有机肥的现场视频和照片等证明材料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补贴申请,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单位、个人商品有机肥购买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核实、公示,商品有机肥购买和使用情况在村级公示7天无异议后,镇级核实后报县区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县区(黄三角农高区、市属开发区、市现代农业示范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有机肥使用者提供的惠民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并注明“有机肥补贴”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