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公告》要求,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申请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