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化就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规范化办理,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1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省劳动就业管理局)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一、设立依据1.《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2.《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9号);4.《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8号),二、受理条件1.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自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3.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大学生或退役士兵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五、办理材料1.《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4.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5.外出(返乡)证明和带动就业证明(原件各1份,申请返乡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申请人可在公共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或通过线上申请,为申请人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