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为积极推动我市“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平湖市第二轮“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平安委办〔2023〕3号),决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场评估范围对拟在平湖市范围内从事“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进行确定,二、申报现场评估单位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符合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的星级安全评价机构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3.申报“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单位至少配备两名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中至少一名为化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4.评估单位及其评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三、申报材料“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单位申报表(附件),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材料后,对“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单位进行公告确认,五、其他事项1.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安全风险评估编制需求提供一份详细的报价单,附件:“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单位申报表平湖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2月7日附件“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单位申报表单位全称地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号邮编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传真办公面积固定资产(万元)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主要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传真是否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手机申报单位承诺提供材料如实情况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年月日备注:评估人员较多的可另附页,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申报第二轮“厂中厂”租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单位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