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2〕91号)要求,现将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该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通过2023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列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22〕37号)文件规定执行,二、该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科目,三、各地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附件:1.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情况表.xls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