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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3-01-13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咸宁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2022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含油,下同)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市级储备粮安全,根据《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鄂粮规〔2022〕2号)、《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咸政规〔2021〕4号)和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在一个轮换周期内,经验收确认的轮换数量超出承储计划数量的,按承储计划数量进行补贴;经验收确认的总轮换数量未达到承储计划数量的,按验收确认的总轮换数量进行补贴,资金使用应遵循资产管理、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当年未使用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两年仍未完成支付的(已进入采购流程的除外),抵扣下年度费用补贴,轮换架空期的贷款利息补贴充实轮换风险金,承储企业不享受超轮换架空期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第三章贷款资金管理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设立“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市级储备粮油补贴”和“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金”等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接受市农发行及在地分支机构的信贷监管,第九条市级储备粮贷款资金根据市核定的入库成本、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由农业发展银行在地分支机构及时、足额收回销售款和发放贷款,收购、销售、轮换、调整和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相关资金应在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计划调减、动用、退出、取消时,全部销售款应及时归行,归还市级储备粮贷款,销售款低于市核定库存值的,动用轮换风险金进行偿还,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销售款高于市核定库存值的,按规定全额充实轮换风险金,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出应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交易平台应在市级储备粮交易验收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销售款拨付至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农业发展银行在地分支机构应在销售款资金归行后的2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市级储备粮贷款,第十九条有关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行及在地分支机构依据职能,加强对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财务行为的监督,对未按规定足额计提充实、未及时归还、违规使用轮换风险金和未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等情况进行通报,在确保市级储备粮及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视情况暂停拨付费用补贴直至取消市级储备粮存储计划,承储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资产折旧及仓库设施维修费用补贴的,抵扣下年度相关费用补贴,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在地分支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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