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投诉人称: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代理机构应当认定投诉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但是代理机构对投诉人提交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而不见,要求投诉人提供证明其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五项条件的证明材料,在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认定投诉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条件,10月31日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涉案采购项目的电子开标、评标活动,11月3日投诉人分别向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1月14日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分别作出了《关于对柘荣县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及《质疑答复函》,涉案本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并不涉及投诉人所述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认定问题,2、根据投诉人在《质疑函》中的质疑内容“在评审过程中未对我司报价进行价格扣除,投诉人质疑事项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对投标价格进行扣除,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且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也确有上述《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