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按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鞠伟010-68205770张虎010-68205563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薛雨010-66286575线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王小军010-88559177附件:1.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