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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瓯海区人民政府 | 2022-12-02
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瓯海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瓯海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资产)的管理,第三条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以下简称“区人防部门”)是本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第五条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作为地面建筑按地面房屋建筑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单独登记,登记在各单位或政府指定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名下,第八条国有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由产权人负责申请,维护管理第九条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坚持平战结合原则,第十一条产权人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维护管理、平战转换和应急演练工作,可由产权人委托具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能力的其他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第十三条自行维护管理国有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以及受委托负责实施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以下合称为维护管理单位),根据国有人防工程所在主体建筑用途及建设单位性质结合实际进行分类管理,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并足额保障国有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和人防专业化维护管理队伍和平战转换队伍建设,2021年1月5日公布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21〕3号)同时废止,关于《瓯海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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