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最终审核二、实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三、申请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分筹建和最终审核2上阶段:1.筹建阶段(1)申请申请人到拟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文化部门主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④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2)受理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3)审核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4)公示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2)受理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3)审核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变更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七)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