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管理,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县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第十条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三)供电企业应当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用电设施的安全负责,第十一条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发现电力设施倒杆、断线事故、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或电力线路附近施工的应及时向辖区供电所汇报,第二十条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适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检查,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纠正,第二十六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作业单位编制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施工方案,第六章安全用电检查第四十条供电企业应对所管辖产权的电力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隐患排查,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对所管理产权单位用户的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用电督察,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按国家《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