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许可事项,四、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审批事项,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二)地点要求1.幼儿园、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二)材料清单1.筹建材料(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4.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参照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三)实地检查申请设立、改建、扩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及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地址的,(四)公示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幼儿园、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三)申请人准备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机场所开在同一房屋内,附录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筹建流程图附录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最终审核流程图附录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承诺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盖章)签名:年月日附录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申请变更项目□经营地址□改建□扩建新经营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承诺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