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第十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第十一条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鼓励城市绿化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绿化技术设计导则实施绿化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化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有关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由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的绿地保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实施养护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养护资金的投入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执行,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