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级财政资金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第九条项目支出资金(一)项目支出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应实行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等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和县级预算部门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四)县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县级预算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七条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自主申报、竞争选择、部门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确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第十九条县级预算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预算、绩效目标、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和县级预算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县级预算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重大政策、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向县政府报告,向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