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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雷州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雷州市人民政府 | 2022-10-13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本市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差价补贴、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以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县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以下简称检验费用)等,第七条雷州市粮食收储管理中心为我市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负责执行市政府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农发行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等计划,第十条承储单位根据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计划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第三章县级储备粮的销售和轮换第十四条根据稳定市场粮食供应和平抑粮价的实际需要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销售计划,第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由市政府成立的县级储备粮采购、竞价销售拍卖小组(由市政府办、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承储单位组成)共同研究确定采购、销售底价后实施,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入库成本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具体办法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承储单位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情况,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对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雷州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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