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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辽知发[2022]14号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 2022-10-13
二、审查内容(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1.是否属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1.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使国外受让方形成该技术领域的技术垄断,负责本细则涉及的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和贸易审查工作,四、审查程序(一)技术出口经营者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二)省商务厅在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存在影响”是指对外转让知识产权明显或可能存在威胁我国国家安全和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问题,(五)省商务厅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反馈结果和本部门贸易审查结果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二、审查内容(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1.是否属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1.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否使国外受让方形成该技术领域的技术垄断,负责本细则涉及的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和贸易审查工作,四、审查程序(一)技术出口经营者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二)省商务厅在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存在影响”是指对外转让知识产权明显或可能存在威胁我国国家安全和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问题,(五)省商务厅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反馈结果和本部门贸易审查结果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三)技术出口中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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