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驻企业扶持(一)对在合作区内新设立(或从西湖区外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以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为限给予项目补助,(二)对在合作区内新设立(或从西湖区外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租用合作区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运营机构三年政策扶持期内每年最高额度100万元的运营补助,每设立一家实到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营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二)新设立或引进影视文化企业在一个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按照所引进企业区财政贡献3%的资助,一般三年内对其全部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一、入驻企业扶持(一)对在合作区内新设立(或从西湖区外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以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为限给予项目补助,给予运营机构三年政策扶持期内每年最高额度100万元的运营补助,每设立一家实到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营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二)新设立或引进影视文化企业在一个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按照所引进企业区财政贡献3%的资助,一般三年内对其全部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