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第七条设立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第十一条杭州西湖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可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体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者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第二十条若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如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出资人)在引导基金投入后5年内提出受让引导基金所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财产份额)申请,第二十一条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方式如下:(一)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第三十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第四章引导基金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第七条设立西湖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第十一条杭州西湖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可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体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者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第二十条若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如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出资人)在引导基金投入后5年内提出受让引导基金所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财产份额)申请,第二十一条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方式如下:(一)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第四章引导基金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