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1.问:《指南》关于“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章节在修订上有哪些特点,商标审查审理工作同确保商标审查意识形态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稳定有机结合,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上,总结打击危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注册行为的实践经验,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注册行为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进行规制,3.问:该章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其他不良影响”的理解和适用有何变化,致力于在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中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一步向社会明确与党的重要理论成就、科学论断、政治论述、国家战略、国家政策、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等相同、近似的标志以及由具有政治意义的事件、地点名称构成的标志均属于具有政治不良影响的标志,并增列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典型的不良影响情形,扰乱公共秩序的”标志列为具有“不良影响”而禁止使用的标志,明确与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相关的特有词汇相同、近似的标志属于存在不良影响而禁止注册并使用的标志,5.问:《指南》新增了与知名教育院校、体育组织等机构、重要赛事、展会名称等相同、近似标志的相关规定,《指南》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部分新增了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教育院校、体育组织、环保组织、慈善组织等机构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6.问:《指南》为什么增加烈士姓名相关标志审查审理标准,总结提炼了实践中关于与烈士姓名相关标志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