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下编第二章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1.问: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审理标准的背景,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审理的标准,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指南》明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情形,《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如何理解本章中列举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两种例外情形,《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在于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两种情形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答:《指南》明确了十种情形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情形(3)反复申请注册的行为如属于《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制的恶意注册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