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纳入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保密项目除外),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七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履行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科技局以及经科技厅授权的单位是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单位,(二)与牵头单位、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第九条牵头单位负责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二)与推荐单位、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任务书,第二十五条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牵头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科技厅书面报告,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评价材料,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第三十条科技厅收到牵头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