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团体标准管理上,国家标准委、民政部于2019年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对团体标准管理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而在团体标准的制定、管理和培育等问题上未作详细的规定,在企业标准管理上,原国家局、省局于1990年、2009年、2015年先后出台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一)总体要求根据《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要求,明确了团体标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社会团体及企业在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实施中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社会团体、企业标准化管理人员职责,详细规定了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复审每个制定环节的内容及要求,技术审查环节参照《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审查专家及审查会材料要求,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编号规则与《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复审环节参照《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包括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