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苏州市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资助办法(试行)》,附:《苏州市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资助办法(试行)》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苏州市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资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苏州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第三条在苏州市区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文化部门备案登记证的艺术品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举办艺术品展览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资助:(一)彰显苏州文化特色且在行业内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展览,(三)联合“中国诚信”画廊或世界知名艺术品经营单位举办的展览,第五条艺术品经营单位进行艺术品交流、交易、衍生品开发等推广项目,第七条文化部门应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资助的申请进行评审,第八条申请资助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5个工作日向文化部门提交如下材料:(一)资助申请表(由文化部门统一制作),文化部门应组织评审委员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记录,申请资助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向文化部门提交下列补充材料:(一)项目实施报告(含相关照片、录像资料以及媒体宣传报道情况),(三)展览项目应提交免费开放时间、观展人数的证明,推广项目应提交相关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第十条文化部门应于每年11月份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期间的艺术品展览和推广项目申请资助进行集中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