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美术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民办美术馆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机关,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是民办美术馆的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民办美术馆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民办美术馆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民办美术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鼓励民办美术馆参加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等级评估认定,第十二条民办美术馆变更登记事项的,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登记,第十三条民办美术馆的藏品管理参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民办美术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五条民办美术馆应当自依法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第十六条民办美术馆举办的展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民办美术馆在依法登记后未按时向社会开放的或者开放时间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