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函〔202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解决全国范围内存在的商业秘密保护堵点难点问题,提升关键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第四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主体本批创新试点以设区的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为单位开展,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聚焦当前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和经验,推动全国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大幅提升,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三、试点内容一是为国家出台有关制度提供成熟范本,针对当前商业秘密维权存在的“举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强化政府服务供给,探索设立商业秘密保护中心,在商业秘密鉴定、企业维权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第三方鉴定等机构培育力度,加强指导,规范鉴定流程,动态建立商业秘密保护重点产业清单和重点企业清单,加大我国优势技术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加大资源统筹调配力度,强化执法办案保障,各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一项或多项试点内容,认真准备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提交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各地人民政府提交的创新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上报市场监管总局,每个省份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创新试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论证,选择10—15个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特色产业优势突出、解决难点问题思路清晰、创新方向明确的地区作为第四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五、工作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第四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切实做好组织申报和初审把关,并在试点名单确定后加强跟踪指导,申请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切实做好创新试点申请工作,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6年6月26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联系人:价监竞争局张国宁010-82261263附件:第四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申请材料要求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