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文化体育和旅游、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乡村旅游资源,规范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管理,制定如下规定:一、加强乡村旅游发展用地规划和用地保障(一)在符合用地类型和规模管控的前提下,(三)对符合县(市、区)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的乡村旅游项目,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各类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需要,二、加强乡村旅游发展配套设施用地保障(一)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三、加强乡村旅游项目用地多途径保障探索(一)在乡村旅游集中区,(二)露营旅游休闲营地等文旅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耕地,用于发展露营旅游休闲营地项目建设的,四、加强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监管(一)加强部门协同,要联合文旅、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已审批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整改并抄告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承接自然资源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抄告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承接自然资源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本通知下发后新增乡村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生态红线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