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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八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6-04-20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八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6〕145号,将组织开展第八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四批复核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一)申报主体须在我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于2026年4月24日前取得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认定,(二)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须全面自查核心物项保存、保护利用规划实施、保护管理及活化利用等情况,按要求填报复核材料,二、工作形式(一)请各地工信部门、相关企业高度重视此次国家工业遗产申报与复核工作,严格对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及工信部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本地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资源,扎实做好申报材料准备、第四批复核自查等工作,(二)本次认定申报和复核工作通过国家工业遗产数据管理平台(http://kgpr.miit.gov.cn/gyyc,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填报、审核,三、工作要求(一)申报、复核主体登陆平台,并于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复核材料(电子版)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复核的材料进行审核,(三)被推荐单位所在地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工作组织、材料盖章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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