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尔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雕塑项目的建设监管、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管理,其建设方案应征求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师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拟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公园等用地的雕塑项目提出选址意见,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城市雕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雕塑类型,(二)新建居住区、开发区等大型建设项目内的城市雕塑项目,第七条城市雕塑项目建设遵循以下审批程序:(一)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中小型城市雕塑,(二)大型、特大型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确保其在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方案评审过程中的专业性与权威性,第四章建设与施工管理第十三条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经评审确定后,城市雕塑项目的实施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城市雕塑制作过程中需对项目设计方案做变更的,实施单位应重新进行项目审批手续,第十六条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中小型城市雕塑,第十九条城市雕塑移交管理:(一)政府投资公共空间雕塑:验收合格后移交师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