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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伽师县农业用水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伽师县人民政府 | 2026-03-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喀什地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文件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伽师县行政区划内农业供水、用水,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八条农业用水水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进行成本水价核定,2、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单位提出的报告,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水价复核意见和供水单位提出的供水价格审核申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农业用水定额,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由农民用水协会直接向用水户计收,县供水单位、县农民用水协会组织乡镇水管站所和农民用水协会开展农业用水水费和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的征收工作,县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费征收工作的监督指导,农业水费和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征收应当按规定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费专用发票:供水单位向用水户出具水费专用发票,第二十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供水单位的水费征收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水费收支预算,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审批,年度水费收支预算批准后,供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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