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第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第三条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单位(企业)、个人、新型农业经营者等用水户服从供水管理单位统一调度,第八条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为用水单位通过渠道、水库、泵站等水利设施提供农业用水的水管单位,制定各乡镇年度农业用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第十二条县供水单位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乡镇年度农业用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第三章水量调配和用水管理第十四条农业灌溉用水实行统一调度,第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根据调度配水计划指令,第十七条各乡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水管站所和农民用水协会负责本乡镇范围内乡村两级取水口的水量分配工作,第十八条供水单位下属各分水站严格落实县供水部门的配水计划,第二十条机电机井取水进行农业灌溉严格落实计划用水、取水审批许可制度,并由水管站所和用水单位签字确认(盖章)后上报县供水单位,县供水单位每半年对各乡镇在本乡镇辖区内所有用水单位在村级取水口的用水量和机电机井取用水量进行汇总并报送至乡人民政府予以盖章确认,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实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预警机制,对供水单位在落实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执行计划配水和定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