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规〔2025〕4号)文件第七条“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具体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及第八条“就业见习基地承担以下工作:(二)持续稳定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除事业单位外,其中科研类、管理类、技术技能类(不含操作岗)岗位应占一定比例,具体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管理,现就上述两个条款的核心认定标准明确如下:一、确定标准(一)《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经营状况良好,参保职工人数达一定规模”的核心认定标准应为:在海口市依法注册登记,自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持续经营满3年及以上或其母公司持续经营满3年及以上;除事业单位外,其他依规定申请认定就业见习基地的主体,参保职工人数应在30人(含)以上(入驻我市各类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的企业,参保职工人数以产业园区、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总的参保职工人数为准,(二)《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科研类、管理类、技术技能类(不含操作岗)岗位应占一定比例”的核心认定条件应为: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提供符合数量及类型要求的就业见习岗位中,科研类、管理类、技术技能类(不含操作岗)岗位总数应占比30%(含)以上,由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