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部门、各县属国有企业:《绩溪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履职尽责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研究通过,落实建设单位、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监管中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二条我县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对监理企业的管理,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对监理企业的监管坚持以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依法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责任单位:在绩溪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第五条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一)明确项目建设管理负责人,县直各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一)对辖区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从业人员资格、质量安全监理履职情况、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参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公管〔2025〕6号)附件《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一)标后履约检查中,(二)工程项目纳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广域网考勤管理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公管〔2025〕6号)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