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及驻漯各单位:现将《漯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2026年3月20日漯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按照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和《关于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水农〔2022〕379号)精神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农村自建供水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工作,市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负责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的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工作,临颍县、舞阳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工作,第五条市、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第八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划定,第九条市、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按照《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以及上级工作要求,第十条市、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应配备有负责人员和与工作量相适应的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市、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要加强对城乡供水一体化水厂和农村饮水千吨万人供水厂水质化验室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出厂水常规指标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第二十条市、县级政府组织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检测工作定期开展督导检查。